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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之「新北兒童卡」僅限本人使用之規定

一、依據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0月18日北捷站字第1076028391號函辦理。

 

二、「新北兒童卡」係提供本市年滿6歲未滿12歲搭乘捷運享票價優惠,該票卡屬記名之專用票證,僅限本人使用,如讓與他人使用或遭冒用一經查獲,將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第1項,旅客無票、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,除補繳票價外,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。同法第2項,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,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,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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